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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师傅的车被烧得只剩一副骨架
天津北方网讯 的哥驾驶新换的出租车,途经一片正在整修的路面时,车身与燃气管道阀门接触。汽车顿时爆燃,的哥和乘客也分别受伤。施工方既未在规定期限施工,也未放置警示标志。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施工方存在过错,赔偿的哥各项损失9.7万余元。 出租车爆燃 车毁人伤
2009年夏天,出租车司机李师傅借钱把自己的夏利换成了威志。去年7月的一天早晨,李师傅开着出租车出来跑活儿。
当汽车开到红桥区白酒厂大街附近的时候,由于某建设公司正在此处整修路面,给李师傅的驾驶带来困难。
“我为了躲避一个井台,就向右打轮。刚拐过去,汽车突然熄火了,怎么都打不着。”就在这时,只听得“轰”的一声,汽车突然起了火,李师傅见状急忙和乘客一起跳下车。尽管消防人员全力扑救,但李师傅的车还是被烧得只剩一副骨架。除了汽车被毁,李师傅的眼睛和耳朵也被烧伤,放在车里的4000多元和手机也被烧毁。
事发后,经多方鉴定,着火的原因是汽车与施工区域内一个燃气井里的管道阀门接触后,导致燃气井内的天然气起火,然后点燃了李师傅的汽车。
施工方担责 赔偿损失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李师傅决定对施工方某建设公司和燃气部门提起诉讼。日前,本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开庭过程中,李师傅的代理人、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克玮表示,建设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施工,而且未在来车方向的安全距离处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而且经交管部门认定,建设公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责任。
面对起诉,建设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同意在法庭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赔偿原告合理的损失。但对车内现金及手机等损失不认同。而燃气部门表示,他们在事故中无任何责任,原告将他们列为本案被告,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建设公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师傅不承担事故责任。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原告受伤及车物损毁的交通事故,所以该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燃气部门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事故造成其现金4000余元和手机毁损,未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建设公司也不予认可。考虑到普通市民的日常生活习惯,法院酌情按照现金损失300元、手机价值1500元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