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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卫生部和教育部联合发布《无烟学校参考标准》,开展无烟学校建设项目,参与项目高校教师不得在学生面前吸烟。记者从天津市有关部门获悉,根据《天津市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禁烟条例(修改草案)》,教育机构等四类公共场所已被要求100%禁烟,禁烟不力场所负责单位将被给予最高3万元罚款。
《无烟学校参考标准》分为针对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及专门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和针对普通高校两个部分。在中小学,要求学生禁止吸烟,任何人(包括外来人员)都不得在校园内吸烟。
普通高等学校要求任何人(包括外来人员)都不得在校园内指定吸烟区以外区域吸烟,教师不得在学生面前吸烟,不接受学生敬烟,不向学生递烟;教师应劝阻学生吸烟;有鼓励或帮助教职员工戒烟的办法;非吸烟区不得摆放烟灰缸及其他烟具;将控烟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内容。
各级各类学校校园内主要区域应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校园内不得张贴或设置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并禁止出售烟草制品。
据了解,目前本市有240家单位被命名为天津市“无烟单位”。达到“无烟单位”的标准为:要成立控烟领导组织,将“无烟单位”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控烟考评奖惩制度;所属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烟;各部门设有控烟监督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教育;明确规定全体职工负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记者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