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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知名老字号“桂发祥十八街麻花”把它的新对手“景林祥麻花”告上法庭。本报日前追踪报道的“麻花之争”再起风波,继市二中院一审判定“景林祥”侵权并赔偿对方7万元后,原被告双双上诉。近日,在市高院第九法庭二审开庭审理。因为有了一审的较量,二审过程中,双方都准备得更充分,庭上庭下的交锋也格外激烈,其情节不逊于任何一部同类题材的影视剧。
【庭审·证据】
桂发祥麻花不让带入法庭
景林祥整袋书籍都是证据
7月27日下午2时许,市高院审判楼的一楼入口处,有几个人手提数袋大麻花,还有人提着整袋的书籍。最终,这些麻花没有获准带进法庭,被存在一楼存包处。
相比之下,景林祥的“入场”要顺利一些,他们所带的书籍不在禁止之列。提袋里,装了好几本大32开典籍,一个壮年男子提着书解释说:“上面记录着桂发祥的由来,都是有利证据。”
庭审下午2:30开始,当事双方都提前到了法庭。按照寻常情况,二审法庭设有“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两个席位,而本案中,当事双方都提出了上诉,也就是说,必然有一方坐在“被上诉人”席位上。
审判长很周到。他示意“桂发祥”坐在“被上诉人”席位上。开庭后,首先解释:“因为本案双方都提出上诉,就按提出上诉的时间早晚决定坐席,既然‘景林祥’先提出上诉,就由此方坐‘上诉人’席,另一方坐‘被上诉人’席,但是,双方都是上诉人。”
【庭审·对抗】
桂发祥拜师合同虚假无效
景林祥我们根本就没侵权
在人员配备上,双方各有千秋,“景林祥”一方的律师田霖,是天津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本市刑辩界的翘楚,在知产案的代理上也不逊色;“桂发祥”一方的律师是本市张盈律师事务所丁立莹,一位年轻有为的律师,以代理知产案擅长。
另外,“景林祥”一方还委托了一个全权代理人——景志刚,他虽不是景林祥麻花公司的法人代表,但因为“景林祥”麻花的包装物上印有“天津特产桂发祥十八街麻花范桂林——亲传弟子景志刚执方监制”字样,使得景志刚成为此案中不可或缺的人物。“桂发祥”一方来了一位女经理。她在法庭上咄咄逼人,当讲则讲,毫不让步。
景林祥一方的上诉请求是,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桂发祥”一审诉讼请求,两审诉讼费全部由“桂发祥”一方承担。桂发祥的请求是,改判立即销毁所有侵权包装物、包装盒、包装袋等,销毁拜师合同。此方认为,1984年9月范桂林与景志刚签订的拜师合同是虚假的无效的,不能用于与麻花有关的销售行为中。同时,此方请二审支持他们在一审时的全部请求数额,包括损失31.9万元和为此次诉讼进行的合理开支33901元。
景林祥仍然坚持他们没有侵权。除了讲述在一审时的理由之外,他们还调取了景林祥麻花的包装设计图。此方称,麻花属于糕点类食品,而纸制、方盒、红底的外观是传统糕点包装盒的常见样式,并不说明景林祥在冒用桂发祥的外包装,而包装盒子上印的字也是对产品的客观表述。桂发祥一方的律师称,没有证据证明传统糕点的包装盒必须是纸制、方盒、红底的外观,对方的说法不具有说服力。庭审结束前,法庭征求双方意见,“景林祥”同意调解,“桂发祥”不同意调解。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庭审·焦点】
拜师合同
桂发祥要撤销
景林祥凭嘛呢
“拜师合同”经由桂发祥提出后,二审的法庭上,当事双方再次针对桂发祥传人争论不休。景林祥一方的律师田霖称,范桂林与景志刚没有签订“拜师合同”。“即使当时签过拜师合同,其是否有效也是一种民事行为,而不是知产案要审理的问题;即使拜师合同需要认定无效,也应由合同当事人提出认定无效的请求,桂发祥一方无权提出此主张。”早在一审结束时,市二中院已经在判决中称,关于创始人之争是史实问题,不是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此前,桂发祥工作人员称,景志刚是在借此案炒作。
此番,在法庭上,“桂发祥”突然指向“拜师合同”并提出一审时没提出的请求——销毁“拜师合同”。此举引来“景林祥”的激烈反对。此方称,其实,范桂林与景志刚签订的是师徒合同,而不是“拜师合同”。之所以说法不同,“景林祥”称,因为景志刚很早以前就是范桂林的徒弟,只是到了1984年才以师徒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而这份合同从内容上看是给景志刚约定义务的,要求他把麻花制作工艺传承下去。
桂发祥一方的女经理说,从景志刚的履历中可以看出,他于1968年到桂发祥后,干的是后台工作,而范桂林一直在前案工作,那个年代,根本没有师徒之说。上世纪七十年代初,景志刚被提干,脱离了生产,根本没有跟范桂林学艺的机会和经历。范桂林1975年退休,1978年患半身不遂,1989年死于半身不遂。1984年,已经成为国家干部的景志刚怎么可能与患病的老人签订师徒合同?
景志刚用他特有的天津口音说话了:“这种说法不符合事实。我是于1970年提为门市部副经理的,1975年提为副食店副经理,但是我依然在门市部干活,直到1976年才脱产。从1968年到1976年,我一直在桂发祥和范桂林师傅学艺,为很多名人炸过麻花。”
创始人到底是谁?
早在开庭之初,“桂发祥”就开宗明义:创始人是史学问题,而打着谁是创始人的幌子侵犯他方的合法权益就是法律调整的范畴,更何况还有刘老八之说,“景林祥强调创始人的目的是捆绑销售其产品。”
庭审过程中,桂发祥一方称,范桂林、景志刚都是桂发祥企业的员工,两个员工拿着企业的商业秘密去签订所谓的配方制作合同,不仅荒唐,也是虚假的。
借着这个话题,景林祥一方再次提出创始人之争。“既然对方一直称范桂林不是桂发祥的创始人,创始人是刘老八,那么,作为一个普通员工,对配方之类的秘密并不知晓,何谈拿着企业的商业秘密去签合同?”在此,“景林祥”仍然坚持范桂林是桂发祥的创始人,甚至提及:范桂林去世后,其子女给他立的墓碑上写的都是:“桂发祥十八街麻花创始人范桂林之墓。”
桂发祥的女经理措词激烈:“景志刚在离开麻花店30多年之后,在成为国家干部20多年之后,突然拿出一份师徒合同,用于商业销售,实属荒唐。如果说,桂发祥十八街麻花有创始人的话,全体职工才是创始人。景林祥被利益驱使,打着桂发祥创始人亲传弟子的旗号,不仅欺骗消费者,也是对桂发祥企业利益的盗窃。”
庭审结束后,桂发祥一方的律师丁立莹对记者说:“宣传谁是创始人的问题是每个主体的权利,法律无权干涉,但是,如果你把宣传谁是创始人跟产品销售相关联,就侵犯了别人的合法权益。我方认为,桂发祥是商标专用权人,对创始人有争议,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但是不能用于描述与产品销售有关的商业行为当中,甚至于直接指出某某就是创始人。”(高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