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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贵报刊登《奖励“小善”关键在“善后”》一文,笔者认为,道德方面的“善举”还是交由道德范畴褒扬为好,政府方面当然需要鼓励正面的社会行为,但做好事直接和金钱挂钩的奖励方式却显得画蛇添足,因为靠金钱激励得来的善行,里面反倒“掺进”了杂质。
众所周知,“勿以善小而不为”是做人的一种境界,是自觉无私的奉献,“善举”是人性当中最美丽的光辉,是人间用金钱无法衡量的无价之宝。然而,笔者觉得江苏省《宿迁市治安志愿者积分考核奖励管理办法》出台的初衷是弘扬人间“善举”,实际上,却做了“亵渎”行善之错事。你想,往日你若做件善事,无论受益者还是旁观者都认为是“学雷锋”,如今《办法》出台后你再做好事,甭说他人怀疑“误解”,连你自己也会“嘀咕”该不该做。
笔者以为,善有善报的价值观务必倡导,但不应该以金钱回报的方式进行。把善行和金钱直接挂钩,歪曲了劝人向善的本意,提高公民道德素质,还需脚踏实地从精神文明建设入手,而不能走金钱奖励的“捷径”。
(天津赵喆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