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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位市民在超市买到不合格莲子,经过对相关证据公证后提起诉讼,索赔10倍赔偿。日前,河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超市违反《食品安全法》,对原告10倍赔付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驳回其误工、车旅等费用请求。
原告张某诉称,2009年8月下旬,他在某大型超市购买某品牌莲子,食用中感觉有异味。为保障合法权益,他到公证处要求对其购物行为及送检行为公证,并在公证人员陪同下再次前往该超市购买同品牌莲子数袋,于当日开具发票;后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将莲子送至质量监督部门检测,鉴定结论为不合格。
据此,原告向工商部门举报,经消费者协会与超市调解未果,遂依据公证书、购物发票及鉴定结论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回货款170元,赔偿10倍即1700元;判令超市赔偿原告误工、车旅、公证和检验费用共5080元。
庭审中,被告超市辩称,原告购买商品在送检过程中是否经过二次加工不得而知,且原告并未因该莲子造成身体实际损害。被告认为,原告购买大量莲子后主张10倍赔偿,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河东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是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从被告处购买莲子,被告应当提供合格的商品,但被告提供的莲子经质量监督部门测试为不合格。被告销售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原告请求退还货款并主张10倍的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超市退还原告货款170元,赔偿10倍货款即1700元,公证费3000元,检测费500元,共计5370元;驳回原告要求误工、车旅费用的诉讼请求。(记者解金钊通讯员常静王琪)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法》出台前,消费者只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主张赔偿。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讲,一旦购买有缺陷或不合格产品,往往不愿耗费过多精力追究,特别是价格不高的产品,也就“自认倒霉”了。因此,这类消费者起诉商家要求赔偿的案件不是很多。而对于商家来讲,即使有消费者反映或提起诉讼,由于很难举证证实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或是能够证明有欺诈行为,且最高仅为双倍赔偿,故很难引起商家重视。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第96条第2款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自该法实施以来,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维护自身权益案件增多,消费者一般持购物小票或发票、所购物品向法院提起诉讼。像本案中将购物、送检行为予以公证的还是较为少见。可以看出,消费者已经熟知法律,掌握了维权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