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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兰州市出台政策,决定将市政府主导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贫富混居”。而此前,湖北省武汉市也提出,不再成片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提倡富人和穷人混居。然而,记者调查发现,对于“贫富混居”政策,“富人”不买账,“穷人”不领情,深层原因是地方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面临多重困境。(8月10日《法制日报》)
“富人”不买账,“穷人”不领情,开发商也反对,这不仅是兰州现象,其实也是我国实行“贫富混居”政策的现实反应。不管之前“贫富混居”的理由多么充分,但现实是对这一政策最好的检验。因此,其他城市不可盲目推广“贫富混居”政策,推广之前首先要反思几头不讨好的深层原因,更要清楚“贫富混居”的真正含义,要让这一政策得民心顺民意。
在城市穷人居住日益边缘化、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保障性住房供应严重不足的今天,“贫富混居”政策的设计初衷无疑是好的。法国也通过“贫富混居”计划来缓和社会矛盾。但我们要正视一个现实,即我们已经不可避免地进入了“身份社会”———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由于生活习惯、消费水平、价值观念等等的不同,形成了身份上的差异。这是富人与穷人均不满混居的社会原因。
在一个“身份社会”,显然只有在互相认同的情况下才能讨论“贫富混居”,生拉硬扯是扯不出和谐社区的。但在社会贫富裂痕加深的背景下,富人与穷人无疑很难产生“共鸣”———富人因为面子问题、生活品质等原因而不愿混居;穷人则因为人的尊严、生活成本等原因而不愿混居。这样的矛盾如何调节?我想远远超出了“贫富混居”的讨论。
在我看来,“贫富混居”并不是不可推行,关键在于如何推行。目前推行的“贫富混居”政策,其实扭曲了“贫富混居”的真正意思,所以才导致了几头不讨好的局面。无论是富人和穷人不满,还是开发商反对,我以为都极其正常,不正常的现象是,政府把本该自己承担的住房保障责任,通过“贫富混居”这样的政策,转嫁到开发商身上。
兰州等地推行的“贫富混居”,是在商住小区内配建廉租房和经适房,让特困户也有机会住进“富人区”。我以为这是对“贫富混居”的狭义理解,以为让穷人和富人住在同一个小区甚至同一栋楼上,才能称为“贫富混居”。事实上,“贫富混居”的真正含义是,城市规划要形成“大融合、小分散”的空间布局模式,让穷人与富人公平地享受公共配套资源和自然环境资源。
我们的现实情况是,在各地城市化运动中,功利抬头,而公平丧失。公共配套资源比较集中的区域,即所谓黄金地段,往往成为开发商眼里的钞票,富人眼里的身份与地位的象征,更是土地财政的摇钱树。这样,本该公平分享的公共资源就几乎成了富人的专利。在另一端,自然环境优美的区域,也几乎被富人霸占。如此一来,穷人在分享配套资源和自然资源时,两头都落空。
要想真正推行“贫富混居”政策,不是让穷人住在富人区,也不是让富人住在穷人区,而是要在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资源集中的区域多建廉租房小区、经适房小区、公租房小区。也就是说,“贫富混居”的真正含义是,穷人与富人理应在城市中混居,避免出现大面积的贫民区和富人区;既要让穷人生活得有尊严,同时也要满足富人的虚荣心。
显而易见,要避免社会排斥与隔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生拉硬扯是不现实的。我们首先要认识到修补社会裂痕的重点在于缩小收入差距和贫富差距;其次,通过房地产修补社会裂痕的关键在于公共资源公平分享,不让富人中心化穷人边缘化;再者,要通过广义的社会教育,让富人不歧视穷人,让穷人不仇富。(冯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