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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梁素梅)日前,河东区消费者方女士在一家快餐厅购买汉堡包等食品,食用时在汉堡包内吃出一张带圆珠笔字迹的纸条。最终消费者获得争议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并获得由此产生的误工费等费用。
方女士当日在河东区这家快餐厅里购买了价值26.5元的汉堡快餐食品,返回家中食用时,发现其中一个汉堡内夹带着纸条,纸条上有圆珠笔字迹。方女士正怀有身孕,在食用问题食品后,自感厌食,担心对胎儿不好,向商家提出了500元的索赔要求,但对方拒绝。
河东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方女士投诉后,经询问当事人得知,争议的汉堡食品价值为12.5元,争议食品内夹带的纸条是记载保质期用的,正常情况下应放在盘中食物旁。消协调解认为,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计125元,同时对争议食品,经营者应当按原购物价款12.5元为消费者退货。另外,对该消费者的其他要求,消协依据有关法律,因“经营者责任引起的消费争议,消费者为解决该争议而产生的交通费、邮寄费、运输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由经营者承担”之规定,消协建议经营者承担消费者100元的维权成本,以上三项合计237.5元。
经过工作人员调解,双方当事人据此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