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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很多人来说,中奖是件幸运的事,而小刘中奖后,心里却很别扭。原来他是在公款消费后抽中了大奖,为奖品的归属问题,小刘与单位搞得很不愉快。公款消费后中奖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时有发生,而对于奖品归属的问题一直存有争议。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业内人士。
幸运中奖却引发矛盾
小刘在本市一家外企工作,一次接待单位客户时,小刘按领导指示,带着几名客户去一家大型KTV进行娱乐消费。当时该KTV正在举办“消费2000元以上可参与抽奖”的活动。一行人尽兴欢唱之后,小刘用公款去结账,根据服务人员的提示,参与了现场抽奖,没想到小刘幸运地抽中了一等奖,获得价值近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小刘喜出望外,但回到单位后,领导听说了此消息,却要求小刘将中奖的笔记本电脑交给单位。小刘有些想不通,认为电脑是自己抽奖得到的,应归自己所有,如果换个人也许根本中不了奖。要将笔记本交给单位,小刘很不服气。
公款消费是职务行为
对于小刘的困惑,法律界人士解释说,小刘是按领导的指示用公款进行的接待消费,此行为是职务行为。虽然小刘认为别人抽奖可能不会中奖,是凭自己的运气才中的奖,但这都改变不了抽奖行为是公款消费职务行为一部分的性质。当然小刘当时也可以放弃此次抽奖,或抽奖不中,单位也不会因此责备或惩罚小刘,因为公款消费本身只是获得了一个抽奖的机会,并不代表一定中奖。至于小刘有运气中奖,单位可以基于此适当的给以奖励,但这并不是强制性规定,是由单位酌情掌握。
履行职务受益应归公
律师表示,既然小刘用公款进行接待消费是职务行为,那么其参与抽奖就是公款消费职务行为产生的附随利益,小刘无权取得该奖品的所有权,其应当将所中电脑交给单位。我国法律规定基于职务行为产生的利益或损害他人的利益都由单位承担。也就是说,在职务消费过程中发生危险造成的损失应由单位承担,不会由小刘个人承担,同样在职务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利益也应当由单位获得,不应由小刘获得。这也是权利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而本案中,抽奖是基于公款消费这一职务行为产生的获利机会,所获利益当然属于职务行为的一部分,因此由该获利机会产生的利益应当归属于小刘供职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