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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出通知,对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的学习贯彻、培训、宣传以及执行等工作做出详细部署,并通过多项具体措施,为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的顺利实施夯实基础,做好准备。
据了解,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对国家赔偿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的修改与完善,取消了确认程序,畅通了请求渠道,改变了归责原则,扩大了赔偿范围,提高了赔偿标准,完善了赔偿程序,增加了举证、质证,明确了国家赔偿审判机构和人员配备,强化了赔偿监督,完善了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保障等内容。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将于今年12月1日生效。为配合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市高院在《通知》中指出,各级法院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的学习和宣传。要安排专门时间,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同时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向公安、检察、监狱和看守所等执法机关和社会公众做好宣传工作,为《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通知》要求,各级法院要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做好国家赔偿审判组织的人员配备和机构调整工作。干部人事部门要根据相关要求,抓紧落实人员配备和机构调整工作。
《通知》强调,各级法院要加强调研,为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顺利实施做好各项准备。一是组织专门人员,对各级法院此前制定的有关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方面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
尽快建立一整套与新修订《国家赔偿法》相适应的立案、审理、执行工作程序;二是加强对刑事赔偿审判工作涉及的赔偿义务机关在听证、举证、质证、送达、执行等问题的专项研究,统一和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建立与赔偿义务机关经常联系的沟通机制;三是加强对国家赔偿审判工作调解、协调经验的积累和总结,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协调解决国家赔偿案件的方法、途径,制定切实可行的审判操作规程,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息诉服判工作;四是抓紧审结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及国家赔偿案件的积案,做好新修订《国家赔偿法》实施过渡期间有关案件的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