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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份我在超市买了200元商品,两个月后开发票时,商家却表示已过有效期限。”消费者于女士向记者抱怨。记者走访发现,部分超市、商场和餐饮企业规定开发票的时间限制为当月或自购买商品30日之内,而商家拒开发票的理由是超过时限系统无法识别。
市国税局征管处负责人表示,为消费者开具发票是经营者的义务,而且开具发票也没有时间限制,商家没有理由用单方条款来取消消费者的权利。该负责人说:“部分商家限制开具发票的时间属于商家的内部规定,目的是为了减少跨月结算对商家财务核算、平衡账款等带来的麻烦。”他提醒消费者,在消费后应立即向商家索要发票,避免给商家偷税漏税的可乘之机,如果遇到商家以超过时限为由不开发票等问题可向市稽查局举报中心投诉,电话:8837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