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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父母病逝留下一套房产和市值10余万元的股票、基金。五子女三次修改遗产分割协议,就算公证也没能让每个人满意,更谈不上履行。日前,河西法院审理认定,因最后一份协议上强调“以此为唯一最终协议”,判决按该协议约定方法分割遗产。
李爷爷和赵奶奶在世时,由五个子女轮流照顾。2009年,李爷爷、赵奶奶先后辞世,留下李爷爷名下一套房产和市值10余万元股票、基金。2010年1月,众子女首次签订遗产分割协议:将房屋售卖不低于80万元;股票、基金由二哥在恰当时机卖出;总款项中为父母购买墓地5万元;给三妹治疗腿部残疾15万元;余款由大姐、二哥、三妹、四弟、五弟分别按12.5%、20%、27.5%、20%、20%分配。协议签订后虽经过公证但未履行。
2月上旬,五子女再立协议:一致同意将房屋和股票、基金卖出后一次性给三妹36万元。但这份协议也没履行。几天后,第三份协议订立,内容中除买墓地款变为9万元外,其余和第一份一致。第三份协议中还加注写明“以前订的一切协议无效,以此协议为唯一最终协议”。第三份协议也经过公证,但仍没履行。
5月下旬,三妹委托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潘晓枫律师起诉其余四人,要求按第三份协议分割遗产。庭审中,四被告表示不认可第三份协议。
河西法院审理认为,讼争房屋为李爷爷夫妇共有财产;李爷爷去世后,处于赵奶奶与五子女共有状态;现赵奶奶去世,五子女均享法定继承权。根据已查明事实,原、被告就遗产分割先后达成三次协议,最后一次特别强调“以前订的一切协议无效,以此协议为唯一最终协议”。由此可见,该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约束力,遗产分配应以此为依据。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房屋由二哥继承,其分别给付三妹、四弟、五弟、大姐折价款31.775万、12.2万、12.2万、7.625万;基金、股票由原、被告平均继承;余款9万元为购买墓地及后续费用,原、被告共有。(记者解金钊)
律师说法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潘晓枫律师介绍,我国《继承法》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29条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据此,本案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