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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年男子患病去世后,他的母亲与妻子为其身后遗产的分割问题对簿公堂。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夺的售房款系男子与妻子共同财产,应先分出一半给其妻子,剩余部分再由原、被告平均分割。
1993年4月,本市男青年郑某与女青年邱某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1999年6月,二人贷款在本市西青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邱某名下。2007年12月,夫妻二人将该房屋以41.6万元价格售出,此后,二人租房居住。2008年7月21日,郑某因脑出血死亡,后邱某与婆婆吴某为遗产继承问题对簿公堂,吴某起诉要求继承11万元。法庭上,被告邱某辩称,丈夫郑某去世后,她为郑某偿还生前债务32.5万元,现已无任何遗产可继承,所以不同意原告诉求。
经开庭审理,法院另查明,郑某之父已于2002年3月14日死亡。郑某死亡后,原、被告已于2008年12月就郑某工作单位发放的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14万余元协商解决完毕。根据相关证据及法律规定,法院认为,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被继承人郑某死亡后,被继承人郑某之母吴某、配偶邱某,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享有同等继承权。被告邱某与被继承人郑某系夫妻关系,本案涉及的售房款,获得于邱某与郑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应首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邱某所有。其余的为郑某的遗产,由吴某、邱某平均继承。由于二人对上述售房款在郑某死亡时尚存39万元予以确认,故法院以该数额为依据析产、继承。首先,上述售房款应先分出19.5万元为邱某所有,其余19.5万元由原、被告各继承9.75万元。关于原告对其主张的郑某另有遗产电视机、空调不能举证,法院不予认可。关于被告主张的代郑某清偿生前债务一事,由于其不能就该主张举证,加之原告又予以否认,故法院不予确认。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将原告应继承财产9.75万元给付原告。
法律链接
《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