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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擅长炒股的吴先生和张女士签订协议,约定张女士将80万元交由吴先生代为炒股,吴先生交付张女士10万元作为投资保证金。吴先生保证一年半内赚24万,否则10万元保证金归张女士。若达到预期收益,张女士交付吴先生3万元作为回报。截至2010年1月11日,张女士的股票账户内市值已超过约定的104万元,吴先生要求于当周内清仓并对双方账务进行结算,而张女士认为还有行情,不同意清仓。吴先生遂将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返还保证金10万元并支付股票操作收益3万元。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和张女士所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无效,张女士返还吴先生10万元保证金,吴先生要求张女士支付股票操作收益3万元的诉请不予支持。这起发生在上海的诉讼引起了本市法律界一些专家学者的关注,他们对此也有自己不同的见解。
潘强、刘建律师
属无效合同按公平原则该给佣金
张女士和吴先生签订的“保赚协议”无效。这是因为,双方在该份协议中约定的“保底条款”中,免除了被代理人应承担的投资风险,违背了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而且,股票投资是高风险行业,该“保底条款”的签订、执行,扰乱了正常社会经济秩序,所以应认定为无效条款。而保底条款属于“保赚协议”的核心条款,由于该保底条款无效,导致了双方签订的“保赚协议”整体无效。
值得讨论的是那3万元佣金该不该给。此案例显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苍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只规定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怎么办,而第五十九条只规定取得了非法利益怎么办,而没有规定无效合同创造的合法利益如何分配。我们认为,根据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3万元佣金该给。因为吴先生毕竟付出了劳动,这种劳动毕竟创造出了价值,这种劳动和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都是合法的。类似情形还有很多,比如雇用未成年人的合同是无效的,但不能因为合同无效,就不给付出劳动的未成年人工资;无资质承揽工程也是无效的,但不能因为合同无效,而在工程已经竣工且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拒付工程款。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黄平
双方实为雇用协议应属有效
首先,从吴某、张某双方所签订的投资协议看,在合同形式上说是投资,但在内容上看,双方的实际履行为雇用。基于吴某对证券市场的资本运作规律、对股市涨落风险的认识水平及实际操控能力,张某的出资行为实际上在雇用吴某的智力因素,从而获取操作收益。同时,张某也在此间获得相应收益。按照上述分析条件确定,吴某、张某的行为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双方签约关系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其次,在现有事实条件下,仓内账户资金已达到双方约定的数额,在吴某的要求下进行清仓结算,张某应依此前约定进行结算,而张某认为还有行情,不同意清仓,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天津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刘晓纯
被告收益原告“吃亏”欠公平
本案中吴先生与张女士签订的委托炒股协议应认定有效、受法律保护。
首先,操作股票交易一事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委托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其次,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但法律没对个人之间的全权委托进行限制。根据《合同法》规定,个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协议,只要合同中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就属有效合同。最后,就协议中委托炒股的收益保底条款是否违法而言,我觉得如果双方约定仅仅是由协议一方承担全部风险,就会由于违反合同的公平原则而导致相关约定条款无效。而在本案中,因为双方在约定了被告保底收益的同时,也约定了原告相应保证金条款,协议符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故涉案协议中的保底条款因为未违背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而有效。法院在承认被告可以获得约定的炒股收益的前提下,却否定了原告的代理炒股收益有违公平。本报记者王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