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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党成立以来,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与中央书记处(或相应机构)长期作为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党的各项工作中占据核心地位。从党的历史看,中央领导机关如何行使其权力,无论是对党的政策方针的制定,还是对党的政治生活都会产生巨大影响。
20世纪80年代,中央领导机关的改革集中在两大制度建设上:一是将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与中央书记处分离,实现决策与执行分工;二是以总书记取代中央委员会主席,强调集体领导。从组织关系上讲,中央政治局是党的决策机关,中央书记处是日常工作的执行机关。在革命战争年代,中央书记处的实际地位相当于后来的政治局常委会,既是最高决策机构,又是日常执行机关,成为党的各项工作的中心。这种体制强化了党的一元化领导,适应于革命战争环境。中共八大后,中央的决策和执行机关开始分离,由政治局及其常委会承担决策职能,书记处处理中央日常工作。但实际工作中,中央书记处的职权相当广泛,许多重大决策都是经书记处酝酿决定的,决策与执行并未完全厘清。在人事安排上政治局常委与书记处组成人员也还没有明确分离。
“文革”时,中央书记处被“中央文革小组”取代,中共九大、十大和十一大均未设中央书记处。“文革”结束后,改革中央领导制度首先就是恢复八大体制。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成立中央书记处的决议》。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规定:中央书记处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主持中央书记处工作。1987年10月,中共十三大对中央书记处的地位作了新的调整:中央书记处不再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而是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中央书记处作为政治局及其常委会的办事机构,由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主持工作。除总书记外,政治局常委会与书记处组成人员不再重叠。至此,中央决策机关与执行机关有了较为合理的分工和分离。将中央的决策与执行区分的好处,用陈云的话讲就是“这可以使中央常委摆脱日常小事,更集中精力于国家大事”,但更重要意义在于防止中央权力集中于一人。所以,邓小平说:“五中全会成立书记处,中央已经迈出第一步”,就是将设立中央书记处作为改革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起点。
党的中央委员会主席作为最高领导人体制,确立于中共七大。基于对毛泽东晚年错误的反思,党的十二大决定:党中央不设主席只设总书记,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常委会议和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胡乔木曾对这一调整解释说:“总书记是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成员之一,负责召集政治局会议,召集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很明显,召集和主持的作用是不一样的。这样,个人过分集权和个人专断的现象就很难再发生。”十三大构建的党的领导体制的要义在于,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成员内部关系是平等的,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但值得注意的是,邓小平后来提出“核心”概念,认为“任何一个领导集体都要有一个核心”,是对十三大领导体制的一次重要调整,在深层次上反映了民主与集中的复杂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