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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学军通讯员曹家平)俗话说“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可是,同样来自云南在本市打工、且有亲戚关系的三名同乡男子却在酒桌上受酒精刺激发生争吵,互相厮打中均受伤害,其中的“长辈”更是被殴致骨折。近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酒虫吞噬亲情乡谊”的民事案件。
魏金亮是来自云南省昭通市的一名农民,案发时,他和哥哥魏金明以及自己妻子的叔叔缪学文都在东丽区增兴窑一带打工。2009年6月26日晚,魏金亮来到缪学文的住处喝酒,结果酒酣耳热中,两人都脾气见长,不仅因言语不和而争吵起来,缪学文还将自己的侄女婿打倒在地。魏金明得知弟弟被欺负后,当即手持木棍赶到现场,继而和缪学文这位长辈厮打在一起,结果双方均受损伤。缪学文被120急救车送往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救治。医生诊断,其伤情为左肩胛骨骨折、头皮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随后,缪在医院中住院治疗近二十天,花费医药费逾万元。彼此都憋着一口气的双方最终未能在公安部门的调解中达成一致,缪学文于是将魏氏兄弟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两审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原、被告三人之间既是亲戚关系又是同乡,本应和睦相处、团结互助。然而,魏金亮却和缪学文在饮酒中发生争吵,其哥哥获悉后,不仅没有冷静头脑劝解双方,却手持木棍宛如莽汉般来到现场,致使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使得自己和缪学文这位长辈均受伤害,实属不智。因此,他应在此案件中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综合考虑其应承担缪学文损失的70%;而缪学文作为长辈,未能对双方之间的矛盾妥善处理,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担负自己损失的30%;由于缪学文不能证明魏金亮也对其进行了殴打,故魏金亮不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判决魏金明赔偿缪学文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1000余元。(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