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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务必穷尽各种送达手段。案件受理后,查清被告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等信息,首先电话传唤;如无法联系,邮寄送达;如邮件因查无此人被退回,现场送达;经现场查找,被送达人确实下落不明的,方可公告送达。二是庭长严把公告审批关。公告送达,须经庭长审批,填写公告送达审批表,附当事人主体证明、邮寄送达回执、现场送达时所做笔录等相关材料。三是各种公告送达方式同时适用。对当事人是本地的,除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之外,在法院公告栏和当事人工商注册地址或原告提供的其他地址张贴公告;多个当事人的,除对于下落不明的当事人公告送达,其他当事人传票送达,在开庭日前电话提示开庭日期,避免因公告期限较长造成当事人遗忘开庭。四是庭审严格审查核实证据。开庭时,对被告未到庭缺席审理的案件,严格审查原告提交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因缺席而受到不应有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