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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笔者实在怀疑规定的真实效果。笔者查阅了一下,国务院五年前就要求矿领导原则上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四次,山西省当时也曾经出台了关于规范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的管理规定,要求所有的矿企领导要井下带班跟班作业。就这5年的实际效果来看,却是难尽如人意。
这样的规定,目的是将矿领导与矿工的安全捆绑在一起,这样就促使矿领导注重安全问题。这样煤矿的安全问题也就得到解决。但这个规定的前提是,矿领导会非常配合地与矿工一起下井。而在执行中,这样的前提显然难以实现。
现实情况是,如果没有严格和可行的监管措施,规定是不会得到执行的。矿井是个相对封闭的环境,矿领导是否执行了规定,如何监管呢?如果监管,如何控制监管成本呢?如果回答不上这样的问题,事实上,规定就难逃被消解和被架空的命运了。因此,在笔者看来,新的规定如果不跟上可执行的监管措施,不过又多了一个文字规定而已。(沈东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