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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狄慧通讯员晁振源)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今起《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今后,在天津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属于违法行为。
据介绍,为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制定三项措施内容包括,要求执法人员在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专查和书面审查中,着重向用人单位宣传《条例》规定的企业在工资集体协商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引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法律渠道理性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采取极端手段激化矛盾。建立预警机制,组织监察员深入基层,摸清底数,对一些在工资集体协商方面易出问题的企业,及早采取措施,确保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健康发展。
《条例》明确,在实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时,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拒绝协商或者拖延答复的,不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信息和资料的,企业不向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的,阻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等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与此同时,企业违反《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降低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补发其应得的工资、福利待遇。无正当理由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协商代表不同意恢复工作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对拒绝整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凡涉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以及违反《条例》案件,劳动者可通过四条绿色通道举报投诉,即拨打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电话12333,也可写信或到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问题,或通过劳动保障网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