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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陈遇冬)一名晨练者在河东区二宫参加羽毛球双打活动时,被同伴打出的羽毛球击中左眼,致左眼失明。日前,本市二中院终审宣判此案,认为本次事故属于意外事件,同伴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仅仅按照公平原则,适当补偿晨练者2万元。
2009年6月25日,徐女士和范先生一起参加河东区二宫羽毛球馆晨练活动。该活动由夏某(案外人)组织,参与者每次须交纳活动费5元,由其负责租赁场地。当日7时许,徐女士与素不相识的范先生搭档进行羽毛球混双练习。徐女士在前场,范先生在后场。范先生在击打对方来球时,恰遇徐女士回头观察,被范先生击出的羽毛球打中左眼。疼痛难忍的徐女士立刻去医院治疗,至10月17日左眼失明,花费各项费用12000元。已是伤残之身的徐女士向河东区法院起诉,要求范先生赔偿其经济损失18.8万元。
经徐女士申请,法院委托天津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情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左眼损伤致盲符合8级伤残。
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参加体育活动,应对该活动可能造成的伤害有所认识。二人均非专业羽毛球运动员,对球的落点及运动保护未受过系统训练,自愿参加该活动对于其风险应当自负。本案事故发生并非被告故意造成,也不存在重大过失,应属于意外事件,故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考虑该事故对原告造成残疾,并付出了较多的医疗费用,被告进行适当补偿符合司法理念的基本要求。遂判决被告范先生赔偿原告徐女士补偿金2万元。
一审判决后,徐女士不服,向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范先生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6万元的50%。徐女士表示,其左眼失明致残8级是范先生击打羽毛球造成,范先生侵害了她的健康权,理应赔偿。一审判决以保护公民健康权为名,而实际上作为受害人她的健康权根本未受到法律保护。
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愿参与对抗性的羽毛球活动,对于可能产生的风险均应当明知。现造成上诉人身体上的伤害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且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对其故意实施危险动作,因此,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
一审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判决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做适当补偿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