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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一家银行的两位经理,为弥补挪用资金的亏空,居然伪造客户的电汇凭证,将其1990万元资金骗划至其他账户。这些钱被他们和同伙用于弥补亏空和投资、挥霍等。日前,天津市法院对这起罕见的银行人员犯罪案做出一审宣判,两位经理均获无期徒刑。
事件回放法院查明,2007年7月至2008年1月,某建设工程公司财务部部长王某为获得非法利益,伙同一家银行的分理处经理朱某和该行某支行的客户经理张某,私自将公司存在该银行的1040万元多次借贷给其他两家公司使用。王某从中非法获利120余万元,朱某非法获利60余万元。后来因为这两家公司拖欠,致使805万元无法归还。
2009年1月,朱某为了归还欠款,找到一家电器公司的总经理尹某,让其帮忙联系借款。尹某通过他人将一家建材公司的人民币2000万元引存至朱某所在的银行支行。在办理开户手续过程中,张某利用其工作便利,盗取建材公司在银行预留的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印鉴卡片。尹某等人则利用这些物品私刻了建材公司的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2009年1月24日,张某、朱某指使一名妇女冒充建材公司的会计,配合张某在其所在支行购买了空白电汇凭证,并加盖私刻的建材公司印章。然后通过电汇方式将该建材公司账户内的1990万元骗划至尹某电器公司的账户内。
之后,朱某、张某以电汇和支票转账等方式将该款转出。其中805万余元被朱某和张某用于归还某建材公司的损失。其余款项被几名被告人用于投资、归还个人债务和挥霍等。
法院审理 法院开庭时,朱某的辩护人表示,朱某骗划建材公司的资金只有短期使用的故意,而非非法占有的故意,请法庭考虑朱某工作表现较好,到案后如实交代等情况,对其从轻处罚。王某的辩护人张毅娴表示,王某有悔罪表现,应对其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张某、王某利用王某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朱某、张某、尹某等人私刻印章,伪造汇票,进行金融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朱某伙同他人将建材公司的资金骗出后,即将该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和挥霍等,说明其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朱某的相关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朱某、张某、尹某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所犯的全部罪行予以惩处。据悉,尹某也被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