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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运输途中,车主爬到大货车车厢上坐着看管货物。当货车行驶至某化工公司院内铁路道口时,该公司道口员工放下的铁路道口栏杆撞上车主右眼,致其右眼失明。近日,本市二中院审结此案,认为车主违反相关规定坐在载货汽车车厢上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告工作人员放杆时未确保安全,应负次要责任。被告化工公司承担40%责任,赔偿车主6.24万元。
2009年7月29日,韩某受雇驾驶大货车,车主程某在后车厢货物上坐着看管货物,二人一起跑运输。当车辆行驶至天津某化工公司内铁路道口时,遇到看道口人员正在放下铁路道口栏杆,放下的栏杆与在车厢货物上的程某脸部碰撞,造成程某眼部受伤。经医院诊断,程某伤情为右眼球钝挫伤、右眼球破裂伤、右眼球内容物脱出等,为此支付医疗费3万元。同时,因为该事故发生地点为公司内铁路道口,公安交管部门未对该事故认定责任。
2010年3月22日,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程某右眼外伤致右眼视力无光感构成8级伤残。程某于是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化工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0万元。
原审滨海新区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程某违反相关规定坐在载货汽车车厢上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告工作人员放杆时未确保安全,亦存在过错,应负次要责任,被告化工公司应承担40%责任。法院判决化工公司赔偿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5.6万元的40%,即6.24万元。
一审宣判后,化工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请求撤销原判,驳回程某的请求。化工公司辩称,其工作人员放杆时,是在接到铁路部门的指令后先行将靠近铁路一侧的杆放下后准备放另一侧杆时,程某雇佣的司机违反相关规定执意闯杆从而导致程某受伤,因此其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应由韩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
本市二中院认为,本案系因化工公司工作人员放下的栏杆与程某脸部碰撞,造成程某受伤的事故而成讼,据此,化工公司应为本案的义务赔偿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陈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