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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名顾客在饭店喝了不少酒后,错将消防通道当成厕所入口推门就进,一脚踩空跌倒在地,造成右脚踝骨、腓骨部位骨折。日前,河东区法院审理认定顾客和饭店双方均有过错,判决饭店赔偿顾客各项损失的70%,其余30%由其自行承担。
2010年1月中旬一晚,王先生和朋友到河东区一家大型饭店用餐。由于喝了不少酒,王先生离席去卫生间,却错将消防安全通道当成卫生间入口,毫无防备地推门便进。由于通道与出口外地面有一定高度落差,王先生摔倒在地后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右三踝骨折、右腓骨近端骨折,当即住院并手术。半个月后王先生出院,遵医嘱在家休养,直至7月才回单位工作。复工后,王先生起诉饭店所属某餐饮有限公司,索赔自受伤之日起至7月的治疗、住院补助、误工、营养及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共7.68万元。
王先生诉称,当时他要去卫生间,是按照饭店服务员指点才走到事发地,后在光线不明情况下错把消防通道当成卫生间,据此证明饭店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餐饮公司辩称,卫生间和消防安全通道皆有指示牌,且在夜间发光;王先生在醉酒后意识不清醒造成伤害,完全是个人原因。同时,卫生间和消防安全通道位置并不在同一方向,证明饭店不存在未尽保障义务。
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现原告在被告所有并管理的饭店内摔倒致伤,消防安全通道门与门外地面确有较高落差,被告未能举证已尽到提示义务,具有一定过错;而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应具备自我防范保护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法院认为,原告系酒后摔伤,故其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酌情确定其自行承担损失部分30%,被告承担70%。经综合认定,原告合理损失为医疗、误工、护理、营养、住院伙食补助、担架服务等费用共计39700余元,一审判决被告餐饮有限公司赔偿原告27790余元。(记者解金钊通讯员王琪赵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