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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9〕27号)安排,2010年中秋节9月22日至24日放假调休,9月19日(星期日)、9月25日(星期六)上班;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9月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上班。
用人单位在9月22日、10月1日、2日、3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在9月23日、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公式如下: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元)÷21.75(天)×300%×法定节日加班天数(天);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元)÷21.75(天)×200%×休息日加班天数(天);
小时加班工资按照小时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加班小时数进行折算。
例如:某职工月工资标准为1500元,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法定假日9月22日、10月1日、2日、3日期间加班1天,其加班工资为:1500(元)÷21.75(天)×300%×1(天)=206.90(元)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9月23日、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加班2天且不能安排补休,其加班工资为:1500(元)÷21.75(天)×200%×2(天)=275.86(元)(通讯员崔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