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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杭州9月20日电(记者岳德亮)在中秋佳节、国庆节“双节”即将来临之际,浙江省物价局20日公布了《商业零售促销价格行为指南》,明确要求零售促销活动须标明四类内容,引导经营者规范价格行为,增强消费者的价格法律意识和自身维权能力。
在这份指南中,浙江省物价局界定了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必须标明的内容:
——实行降价(折价)销售的,要标明降价(折价)原因、降价(折价)起止时间、原价、折价幅度及现价等内容。
——实行赠券销售的,要标明参加赠券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赠券价值、赠券计算办法、使用范围和期限、以及有关附加性条件等详细内容;赠券应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使用期限。
——实行价外馈赠物品销售的,要标明馈赠物品品名、规格、型号和馈赠数量,或展示馈赠物品的实物样品,不得虚标馈赠物品的价格或者价值;限量馈赠的标明馈赠物品的总量。
——实行积分返利或有奖销售的,要标明参加该活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活动时间。积分返利销售商品或服务的,还要标明积分办法、返利的具体办法和数额等。有奖销售商品或服务的,标明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品的名称和价格等。
浙江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说,经营者开展商业零售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否则不论该行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而且,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商定价格促销活动内容,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业零售相关行业协会不得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商定价格促销活动内容。
该负责人表示,消费者发现价格欺诈行为,可向“12358”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