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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烟台讯(记者鞠平)莱阳尹先生不幸发生车祸,右下肢骨折。被送到医院治疗,由于手术过程中出现差错,不得不多次实施手术,更让尹先生无法接受的是,最终他的右腿比左腿竟然短了3厘米。日前,莱阳法院作出判决,莱阳市某医院承担三成责任,赔偿尹先生各项损失81778元。
莱阳法院认为:尹先生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送到莱阳某医院处住院治疗,莱阳某医院作为专门的医疗机构,应当对尹先生实施符合医疗规范的诊断治疗。但莱阳某医院给尹先生做的手术,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分析认为属于四级医疗事故,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酌定莱阳某医院对尹先生的经济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