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报济南讯9月27日召开的山东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强调,要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山东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其中规定,煤矿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得少于3次。
山东规定,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下井带班制度,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得少于3次,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不得少于6次,煤矿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安全生产系统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矿井必须保证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矿领导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特别是煤矿在井下巷道贯通、工作面初次放顶、排放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关键时期、关键工程、关键环节,矿领导必须按规定到现场指导,盯岗带班,确保安全生产。严格实行领导干部下井挂牌制度,在矿井井口显著位置每班公布煤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下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意外安全事故的伤亡人数,山东煤矿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
(张思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