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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女士到位于某住宅小区的健康馆消费后出门时,因楼栋门没有玻璃且没有扶手,推空跌倒摔至多处骨折。该女士遂以物业公司没尽提示义务为由,和其打起赔偿官司。日前,河西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令被告物业公司承担70%责任,赔偿受伤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计1.2万余元。
2009年12月7日16时许,58岁的市民赵某到河西区某小区8号楼内一家健康馆做理疗。8号楼的进门左侧楼栋门被固定在地上,右侧楼栋门于当日破损,玻璃尚未安装。当天17时,赵某离开健康馆时,没有注意到该楼栋门没有玻璃,因楼道门内侧把手被去掉,赵某以身体用力推门准备出楼栋时,推空摔倒在楼门外水泥地上。邻居发现后,将赵某送至健康馆,由其工作人员报警并通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物业工作人员随后陪同赵某到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赵某伤情为:左侧耻骨骨折;骶2、3左翼骨折;尾1/2椎体脱位。赵某提出,其受伤后一直卧床休息,不能自理,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告知提示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赵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计4万余元。
被告物业公司当庭表示不同意赵某诉求,其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因玻璃门系人为毁坏,其向派出所报了案并且向8号楼进行了告知提示。而健康馆作为经营者,对其消费者赵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健康馆未尽告知义务,赵某才摔伤,所以应由健康馆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赵某自身未尽注意义务,也有责任。
结合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理应尽到对小区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的维护和管理等义务。本案中,该小区8号楼楼门破损,被告负有维修和管理的义务,应在及时发现后进行修复并张贴警示标志。被告虽表示已及时在楼栋门和电梯间张贴了警示标志,但被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法院对此不予认可。按照法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合该楼栋门的照片可以看出,楼栋门的楼内一侧扶手被人为去掉,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被告未能对此进行修复,导致出楼门的业主无法推扶手出门,也是导致本次事件发生的因素。另外,被告提供的订制玻璃的票据无法证明该玻璃订制需要一周以上时间,且被告不能证明在楼栋门所在的楼梯间内有照明设施,综上,被告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入楼门时理应对玻璃门破损有所注意,且在出门时应注意到楼栋门上玻璃不存在的情况,因此也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一定的责任,综合各种情况考虑,以30%为宜。由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徐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