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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可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
近日,市人民检察院与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制定《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办法(试行)》,对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其他有关议题发表意见。
该实施办法规定,各级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不能列席时可委托副检察长列席,并可带一名检察人员作为助手参加会议。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如下案件或议题可以列席: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二审可能改判的案件;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经人民法院院长与检察院检察长协商,需要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案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检察长或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在审判委员会会议上发表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