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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10月11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公告,从2010年11月1日起,本市人才服务和职业介绍服务等中介机构将启用统一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在10月底前,对原人事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的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职业中介许可证进行统一免费换发。自2010年11月1日起,凡未取得本市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从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活动。
目前,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对人才、职业介绍等就业中介服务机构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取得行政许可资质后,才能相应办理就业中介服务机构开办手续。
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凡持有本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和职业中介许可证的中介机构,10月11日至18日,可按要求向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换证申请。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10月30日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办理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手续。
据了解,申请换证的中介服务机构除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和职业中介许可证外,还应具备以下必备条件:1、有符合要求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2、注册资本金在十万元以上;3、业务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4、规章制度健全、完善;5、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且取得相应证书(原人才服务机构应具有人才流动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原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应具有职业指导人员资格证书);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遇有以下情况的中介服务机构将不予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1、不具备换证必备条件的;2、自去年以来未正常开展相关业务的;3、在中介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欺诈行为,被群众举报,受到相关部门处理的。
据介绍,中介服务机构申报换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职业中介许可证》正、副本原件;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3、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4、工作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及资格证书;5、中介机构与本单位工作人员鉴定的劳动合同、就业登记相关手续、聘任合同复印件;6、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机构的文件复印件;7、工作情况报告;包括:上年度工作情况,本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情况。8、其他相关材料。
各行业、社会团体开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于10月11日至18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和平区建设路97号)。各类民营、个体中介服务机构于10月11日至18日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区县、街道、乡镇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于10月11日至18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报材料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检验,对审验合格的,将于10月30日前统一发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记者吴宏 通讯员冯兆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