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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在各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拓宽调解争议的渠道。
企事业单位已经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要赋予其具有人民调解组织的双重职能,人民调解员和劳动争议调解员可以相互兼职。
天津北方网讯:市总工会、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联合制定了《关于构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大调解格局的意见》,全面贯彻落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要求,就新形势下进一步整合优化社会资源,做好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提出了具体措施。
《意见》明确,要坚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属地为主和平等自愿、调解优先,依法合理、公平公正,简便及时、以人为本原则,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发挥工会组织、司法行政、劳动人事部门、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通过整合优化社会资源,构建联动、长效、开放和社会化的基层劳动人事争议大调解工作格局,实现调解工作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合力推进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将争议通过调解快捷、公平、公正、平稳地化解,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意见》要求,健全完善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高基层自主调解争议的能力,继续推动企业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要将工会组建与调解组织建设同步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建立由人事部门代表、职工代表、工会代表等方面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大力推进区域性和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夯实基层调解工作的基础,当前要在劳动争议多发的出租车、餐饮服务、建筑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加快建立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依法在各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拓宽调解争议的渠道。企事业单位已经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要赋予其具有人民调解组织的双重职能,人民调解员和劳动争议调解员可以相互兼职。同时,对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劳动仲裁、司法审判职责和工作的衔接配合,提高调解效率等分别进行了规范。(记者张鸣岐实习生孙乃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