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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项链包装上明明写着“全方位调整颈椎、分解血液乳酸”,而且广告中也宣传能治颈椎病,可经查证实这项链并没有如此神奇的功效,一名消费者为此将售货商场告上法庭。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商家行为构成欺诈,判决商家退货并赔偿原告一倍货款。
2009年10月29日,王某在本市一家大商场购买了一条V8神奇项链,价款为186元。项链的包装盒上标注:本品含有水溶钛、锗等航天稀有材料,全面消除疲劳,全方位调整颈椎、分解血液乳酸。此前,该产品还在2009年10月26日登了广告,宣传了对颈椎病的治疗功能。可王某购买后发现,该项链并不是国家安全质量认证的产品,而是冒用了安全质量标志。为此,王某将售货商场告上法庭,要求退货并赔偿一倍货款,同时更正虚假广告。
被告商场对王某的诉求不予认可,因为广告不是其商场发布的,而是厂家发布的,商场只是出售产品,产品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所以王某应起诉厂家。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检验报告显示,上述项链中钛的含量为1.28×103mg/kg,没有对锗含量的检测。而广东省医药管理局新产品鉴定审查批复中显示,该项链技术性能符合企业标准电感耦合等抗疲劳的要求,但并无该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全方位调整颈椎、分解血液乳酸”等内容。由此,被告销售给原告的上述商品具有误导消费者的欺诈情形,属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行为。同时,该产品刊登广告宣传了治疗功能,亦违反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被告作为销售者,原告可以向被告提出赔偿要求。如被告认为生产者存在过错,可另行解决。关于原告主张的更正虚假广告的请求,非民事法律调整范围,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法律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