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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如何安全地保值增值也是分组审议中被多次提及的问题。
社会保险法草案第69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这一规定意味着社保基金是可以通过投资来实现其保值增值的。
侯建国委员说,后面虽然有一系列关于对资金收入、支出、盈余的报告和监督的条文,但是没有一个条文或相关内容明确谁可以对社保基金进行投资,以及如何确定投资运营的机构。
“直接管理投资保险基金的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但这个机构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下属的机构,而且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只有确定谁可以来进行投资,后面的一些管理、报告和监管的条文才可以按照监管分离的原则比较合理地加以确定。如果投资的机构是由社会经办机构来指定或选择,那么由它再来进行投资情况报告和监督就不合适。”侯建国委员认为这一领域需要第三方来监督。
李慎明委员也对第69条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说,“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这个前提好设定,字面上好理解,但是实际过程非常难掌控。
李慎明举例说:“如果说社保基金允许进入股市、期货、汇率等领域,有利于经济表面上的繁荣,因为人民币的预期是升值的,外面的热钱都想进来操作,都把股市抬起来。但大庄家一旦撤资,受到损失的是我们的散户和社保基金。我认为如果真正保障社保基金安全,就是买入国家的长期国债,如果让其投资运营,风险极大,实不可取。”
蔡昉委员则进一步认为,草案第69条规定的“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应该对应着养老保险基金中积累的部分,不应该对结余部分进行保值增值。
“目前看,投资运营保值增值不应该包含其他的社会保险项目。这个地方说得太笼统了,其实应该仅指养老保险。这个概念还是应该澄清一下。我们总是认为收大于支是对的,其实这是对缴费人权利的侵害。”蔡昉说。(记者张伟杰杨连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