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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干戈为玉帛,让双方当事人都能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双赢,取得最好的社会效果,这是民事审判工作的最高追求,也是法官办案的最高境界。在西青区人民法院,各类调解案件均进入了“调撤率和服判息诉率持续攀高”与“判决率和申诉率大幅走低”并存的良性循环态势,这是因为一种新的“4+4+3”的调解模式正在工作中悄悄地发挥着作用。
“四种形式”实现高效调解
腾飞贸易公司的张经理最近比较烦。流水线上的工人小李与其他11名工人因为不满加班费数额闹起了罢工,副经理和办公室主任使出浑身解数仍没有效果,最后只好向张经理汇报。张经理此时正与营销人员研究一单生意的策划案,但这桩“家务事”却又不得不处理,急得他直拍脑门。甭说,这一拍,张经理想起一个人,她是西青区法院的法官赵玉红。赵法官曾经来过公司几次,询问他们有无司法需求。这不就是司法需求么!张经理马上拨通了赵法官的电话。电话中,赵法官详细了解了矛盾发生的来龙去脉之后,表示可以到公司为他们双方进行调解。
在会谈室,赵法官向双方详细讲解了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现在的经营困境和小李等人的切身利益进行了引导疏通。仅仅一个小时后,双方的对立情绪就得到了缓和,并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建立联系点,不断完善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沟通联系制度,可以确保信息通畅、沟通及时、联系快捷。全院各业务庭和法官按照业务范畴确立自己的联系点,每年普遍走访联系点,并且不得少于两次,以及时把握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这就是西青区法院推行的法官联系点制度。
其实,建立联系点仅仅是该院为方便调解,及时进行法律和信息“两沟通”的四种形式中的一种。另外三种联络沟通形式包括:指导培训,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法官担任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机关调解组织的指导员,运用定点指导、旁听指导、个案指导相结合的指导方式,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和行政执法机关调解的能力和水平;信息通报,各业务庭与调解组织对辖区的纠纷情况、发案情况、稳定情况及时进行反馈和通报,问题共防、纠纷共处;定期联席,与各调解组织成员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交流工作体会,研讨案发规律,及时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四种沟通形式让调解工作有的放矢、高效快捷。
“四个切入点”巧解民事案
在长期的调解过程中,西青区法院的法官们摸索出了一套颇具特色又成效明显的“四个切入点”调解法,在制定调解策略上可谓精雕细琢,即:以当事人发生纠纷前的良好关系为切入点;以与当事人之间有密切联系的共同社会关系为切入点;以当事人之间的斗气怄气的心理因素为切入点;以当事人的性格特点为切入点。
不少案件中,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前就认识,甚至还可能是亲人,是朋友、是同事,只是因为一时冲动或误会才对簿公堂。对这类案件进行调解时,法官要以当事人纠纷产生前之间良好的关系为切入点,因势利导,使他们对发生矛盾的根源产生正确的认识,进而实现和解。
还有一些案件,某些诉讼外的力量总是主动或者被动的牵扯进来,善于借助这些力量促成和解,是法官提高调解成功率的又一方法。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会主动邀请当地德高望重的家族长辈、双方当事人的亲属以及村委会干部等一起做调解工作,不仅使当事人觉得公平公正,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和进行,而且可以很好地进行司法宣传,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有些案件当事人存在着严重的斗气心理。审理这类案件时,法官就需要通过抓住当事人斗气心理为切入点来确定调解方案,制定调解策略。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官通常都会给当事人充足的思考空间,采用“背靠背”调解方式,对当事人分别做调解工作,让当事人互换角色、体谅对方,有效避免当事人直接接触可能产生的对抗心理和行为,最大限度缩小当事人之间的分歧。
在一起涉及多人的交通肇事赔偿案中,被告王某、曹某对原告甄某、薛某、胡某提出的赔偿数额不认可。薛某和胡某颇为恼火,一肚子的委屈全在庭上发泄出来,双方情绪激烈,甚至一度休庭。主审法官侯海英在休庭后,认真研究了案情,他发现原、被告是同村村民,平日里关系也算融洽,所以他认为这起案子最好的解决途径还是调解。于是,侯法官从亲情、人情、乡情的角度出发,对双方进行析理说法。在乡情感化中,王某、曹某首先转变了态度,原告方也逐渐消了火,并主动做出让步,双方不但达成了调解意见,而且握手言和,重归于好。
“三个依靠”让调解工作更扎实
在西青区法院,案件调解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依靠院党组,领导带头办案、带头调解,做全院案件调解的“急先锋”。
何某与于某是同村村民,因承包土地相邻而在生产中产生了矛盾并发生斗殴,于某被打成轻伤。由于两人互不相让,调解工作开展得并不顺利,承办法官只得准备判决。院长蔡志萍在听取案件汇报后认为,直接判决并不能彻底解决两家的纠纷。于是,蔡院长利用自己对当地乡土民情比较了解的优势,亲自开展调解工作,对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于次日履行。“我真没想到蔡院长您能那么耐心地听我唠叨,细心地向我解释每个问题,我信任您,您说怎么办我就怎么办!”于某在调解现场感动地说道。
“针对存在激化隐患的案件或群体性诉讼案件,通过及时向党委、政府进行信息预警,可以有针对性的制定调解策略,把矛盾消灭在萌芽阶段。”调解依靠当地党委、政府是西青区法院在实战中总结出的又一条宝贵经验。
去年,该院受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原告王某被同村的张某、兰某、高某、沈某四名未成年人殴打,经医院鉴定为创伤性应急障碍,属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一纸诉状将四名未成年人告上法院,请求赔偿其各项损失高达50余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的母亲四处上访。面对复杂的案情,承办法官主动邀请原、被告住所地村委会和被告学校加入到调解工作中,通过各方不懈努力,原告主动做出让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在调解过程中,村委会和学校的参与,对案件顺利解决起到了积极作用。争取和依靠他们的支持,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开展工作。”此案承办法官如是说。
通过“4+4+3”的调解模式,西青区法院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交出了一份让群众满意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