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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具有农业户口的女孩辞职后,单位拒绝按城镇职工标准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近日,本市南开区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这家单位按城镇职工标准为女孩缴纳社会保险。本市早有规定,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应与城镇职工同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案情回放
女青年程某(化名)来自辽宁,具有农业户口。2008年1月,她来到某印刷公司工作,任制版部主任。她每天工作8个小时,月薪2000元。程某在任职期间和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也没给她缴纳社会保险。今年1月,程某向单位提交了书面辞职申请,次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程某对印刷公司未给她缴纳社会保险不满,在辞职后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今年8月,仲裁部门裁决,由印刷公司以2000元为社会保险基数,为程某办理缴纳2008年1月至2010年1月的社会保险,所需费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分别承担。程某和印刷公司对该裁决均不服,均向法院提起诉讼。程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印刷公司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由印刷公司支付其双倍工资;诉讼费由印刷公司承担。印刷公司的代理人承认未与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因程某为农业户籍,只同意按照农民工参保办法为程某缴纳在职期间农民工综合险。而程某主张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产生的双倍工资已超法定时效。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书,驳回程某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缴纳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法定义务,原告入职后被告应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原告系农业户口,但应与城镇职工同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被告在职期间社会保险未缴纳,双方均应履行补缴义务。对于原告主张的由被告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时效为1年。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法定时效内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影响其行使权利,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于2011年7月1日施行。天津律师协会劳动法委员会委员刘晟廷说,《社会保险法》第95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即享受社会保险的对象应当包括社会上各种劳动者(包括农民工)。
新报记者张家民通讯员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