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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参加社会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时,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新规。2010年1月1日前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参保人员,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储存额或储存余额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按照以下方法衔接。
与职工养老险衔接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被征地农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本人办理退休手续时,应将其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其中80%部分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0%部分并入统筹基金。被征地农民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后,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达到退休年龄,但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被征地农民,可按照原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规定后延缴费。待本人缴费年限满15年时,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选择后延缴费的,应将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清退给本人,并按照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与城乡居民险衔接2010年10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民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或老农保待遇的被征地农民,自2010年11月1日起,应将本人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转入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其待遇调整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或老农保待遇之和,同时,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或老农保待遇。
2010年11月1日后被征地农民符合市政府津政发〔2004〕112号文件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办理申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时,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清退给本人,今后不再享受城乡居民或老农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记者狄慧通讯员崔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