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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2010年天津市工商局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了一大批违法案件。其中八起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
一、天津晨如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2010年4月,工商机关根据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酒类生产企业的投诉,会同公安部门对当事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涉嫌侵犯“五粮液”、“剑南春”、“津酒”、“小糊涂仙”、“茅台”、“青酒”、“芦台春”等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均属假冒商品,货值约合14.7万余元。工商机关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天津聚鑫伟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DUPONT”(杜邦)制冷剂案。当事人于2010年5月自某送货商处购入标有“DUPONT”(杜邦)注册商标的不同型号制冷剂对外销售,货值69960元。经鉴定,以上商品均为假冒杜邦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工商机关依法没收了侵权商品并给予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高伟销售假冒“苹果”牌笔记本电脑案。当事人于2009年12月、2010年3月,分两次从深圳市某网店购进假冒“苹果”牌N280型笔记本电脑对外进行销售,货款31200元。工商机关依法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刘青灌装假冒食用油案。当事人于2010年1月从河北省购进假冒“福临门”的各种商标包装物,灌装假冒“福临门”商标的食用油。工商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侵权商品、包装物,并处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周伟销售侵犯“NOKIA”注册商标专用权手机案。当事人周伟于2010年3月,从北京购进带有“NOKIA”字样的不同型号假冒手机对外销售。工商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侵权手机并处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艳芝四季银莲食品超市销售侵权食用油、白酒案。2010年3月,工商机关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大量假冒的“金龙鱼”、“福临门”食用油,假冒扁凤壶“津酒”、帝王风范“津酒”、“剑南春”白酒和洋河“蓝色经典”酒。工商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做出没收、销毁侵权食用油、酒并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天津领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当事人于2009年11月从深圳市购进侵犯“willett”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包括墨水、溶剂、清洗剂对外销售。工商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侵权商品、商标标识并处罚款72446元的行政处罚。
八、沙河市潜水电线厂虚假宣传案。当事人为提高企业知名度、宣传产品质量,将其产品的定点检验单位篡改为“河北省定点检验单位”和“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定点检验单位”,并标注在产品包装上误导用户。当事人还凭空捏造其产品为“全国知名品牌产品”。工商机关依法对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做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天津市润升复混肥料有限公司肥料虚假宣传案。当事人于2009年4月起,将自己公司生产的不含美国技术的“润升”牌复混肥,标注宣传为“美国技术”生产,并对其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等作虚假宣传。工商机关依法做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天津河东丽人女子医院虚假宣传案。当事人在2010年1月28日和2010年3月23日刊登医疗广告宣称,该医院曾获得“2009年天津诚信企业”和“2008年天津诚信企业”称号,上述宣传纯属虚构捏造。工商机关依法做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天津红桥同康医院虚假宣传案。当事人在2010年3月11日刊登医疗广告宣称,该医院“独家巨资引进美国哈佛大学电脑基因芯片检测系统”并获得“天津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证书”,上述宣传纯属当事人捏造虚构。工商机关依法做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天津河西华夏医院虚假宣传案。当事人在2010年5月18日和2010年6月2日刊登医疗广告宣称,该医院“微整形采用大S推荐的,通过美国FDA、欧盟CE和中国SFDA认证的国际级微整形医学美容产品”和“首都北京作为第一站取得圆满成功,有万余名男科患者得到了就医援助”,上述宣传纯属捏造虚构。工商机关依法做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三、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六四医院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当事人在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核准情况下,擅自于2010年3月2日发布整形美容医疗广告。工商机关依法对其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四、天津河东仁中医院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当事人在未经天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本市媒体发布医疗广告。工商机关依法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五、天津远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金案。当事人在办理工商登记过程中,采用提交虚假材料、虚报注册资本金4000万元等手段骗取公司登记。工商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十六、天津国阮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西原久环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西原久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案。三当事人使用虚假临时存款账户和验资报告,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因其数额巨大,工商机关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十七、天津市常春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案。当事人股东未依照公司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凭借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及伪造的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因涉嫌犯罪,工商机关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八、天津市飞鹰腾达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旭日中天投资有限公司、天津银生图门投资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案。三当事人股东未依照公司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以虚假银行进账单和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因涉嫌犯罪,工商机关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九、渤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案。当事人在为天津市海汇物流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验资时,未履行法定的审查义务,以企业提交的虚假账户,为四家公司提供了验资报告。因涉嫌构成犯罪,工商机关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十、天津佰盛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一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两家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案。当事人天津佰盛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为天津市恒德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的,显示为腾尚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系伪造;当事人天津市滨海一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天津丽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办理登记时提交的,显示为津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系伪造。因涉嫌犯罪,工商机关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十一、违法代理企业登记人员孟丽、靳春图提供虚假文件、骗取企业登记案。当事人孟丽代理的六户个人独资企业提交的注册登记材料中,住所产权证明均为虚假材料,相关公章疑为私刻;当事人靳春图代理登记的21家个人独资企业,其提供的企业住所产权证明均属伪造,所盖各镇建管站等部门公章系伪造公章。因两当事人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工商机关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十二、天津市德氏高食品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当事人作为某品牌婴儿奶粉天津地区代理经销商,与天津市某医院达成口头协议,当事人向医院新生儿科赠送婴儿奶粉,医院以新生儿喂食为由,以住院费名义统一收取费用。当事人的赠送行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工商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做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十三、南京雅鑫珠宝商贸有限公司虚假有奖销售案。当事人在某大商场租用柜台,在未明示中奖率的情况下,利用消费者付款时提供抽奖奖券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工商机关依法做出了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十四、刘红杰非法传销案。当事人经营“天津市蓟县清泉保健用品商店”,未按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而是从事国家所禁止的传销行为。工商机关依法做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二十五、林永华无照经营废旧塑料案。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废旧塑料加工。截至案发时共获得利润40000元。工商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4000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十六、庄杰无照经营网吧案。当事人在无证、无照情况下,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工商机关依法做出了没收当事人用于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电脑,并处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记者吴宏 通讯员卢连胜 王毅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