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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期,检察机关发现一些不法分子以打工为名进入招工单位,目的是“潜伏”下来,寻找时机实施盗窃,提醒用人单位提高警惕。
被告人李某,22岁,无业,河北省人,2005年来津后曾因诈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8年12月因诈骗、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4月被解除劳动教养后,李某不知悔改,继续实施盗窃行为。
4月25日9时许,李某以找工作为名,来到本市河东区劳务市场,当日就取得某公司的信任并被录用。上班第一天,李某便趁主管带他熟悉工作环境之机四处留心观察,发现经理办公室内放有一个手包。中午吃饭时,李某趁同事不注意,偷偷潜入经理办公室将手包拿走,发现里面共有现金1300元,随后脱下工作服离开。经理回到办公室休息时才发现手包被盗,而李某早已不见踪影。恰巧第二天该公司员工经过劳务市场时,发现李某还在那里寻找新“目标”,立即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
被告人王某,26岁,无业,外地来津打工人员,在老家时曾因盗窃罪被判处罚金2500元。今年5月,在老家打工期间曾从老板家中盗窃现金3000元,随后逃到本市。来津后,王某到某网吧打工,工作一周后,于7月30日早上5时许,趁收银员休息之机,把银台抽屉打开,盗窃人民币2000余元。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通过网上追逃将其抓获。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该类案件罪犯大都有两个特点,即找工作目的是为寻找犯罪对象,且大多系累犯,通常流窜作案。在此,检察官提醒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时要注意认真审查被聘人的证件是否真实、齐全,深入了解其以往的工作经历,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记者解金钊通讯员刘钰赵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