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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昨天,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向全市商业企业发出《关于商业企业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提醒函》(以下简称《提醒函》),明确将严厉查处欺诈蒙骗消费者及变相涨价等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据了解,《提醒函》明确指出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自身行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标示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示的费用;不得以抬高等级、缺斤少两、短缺数量等欺诈手段变相涨价;进行商品宣传时,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蒙骗消费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能以合同、协议等方式共同决定商品价格;不得违法,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价格。
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经营者如发现商品供销数量发生明显变化或出现集中抢购等异常情况,应及时拨打电话23280891与市发改委联系。(记者王绍芳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