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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浩
今后,强制拆迁拟全部由法院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再决定是否强拆。11月23日,记者获悉,新拆迁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新版中,“行政强拆被取消”(11月24日《京华时报》)。
法院毕竟不同于行政部门,比起行政部门发放拆迁许可证又强制拆迁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而言,更具有中立性,所以,强制拆迁统一由法院来进行,将可能更加公平、公正。学者姜明安就说,“取消行政强拆,只能由法院裁决是一种回归,本来所有的强制行为都应该由法院裁决,这是一种应该有的平衡。在整个强拆过程中,法院的监督也很重要,尽量避免问题的发生。”
但是,我仍然要提醒善良人们的是,由法院统一实施强制拆迁,并不一定能平息错综复杂的拆迁矛盾,反而可能让司法公信为行政滥用背书。事实上,根据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迁”。也就是说,现行的法规也包含法院强制拆迁的程序。但事实上,由法院出面来强制拆迁同样也是问题重重。曾记否,重庆九龙坡区号称“史上最牛的钉子户”事件,吴苹一家抗拒强拆得到网民的支持,而执行强制拆迁的正是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
司法公正的前提首先是其依据的规则是公道和得到公众的认同。目前,关于强制拆迁方面,争议最大在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和“拆迁补偿标准”如何确定。现行的做法是无论是“公共利益”和“拆迁补偿标准”都是由政府单方面来确定,这个确定的程序缺乏公众的参与,不能体现公众的意志,不能得到公众的认同,如果法院还是按照政府单方面确定的标准进行裁决,公众岂能服法院的裁决。即便新《补偿条例》对“公共利益”和“拆迁补偿标准”作出更详细的规定,如果程序仍然缺乏公众参与,不能体现公众的意志,行政滥用权力依旧,行政强制执行转移给法院,不过是将矛盾转移到另外一个国家机关而已。
由法院来裁决和执行强制拆迁,存在的第二个问题是,被拆迁户的意愿不能充分得到表达和合法权利难以救济。由于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是一种非诉程序,这种非诉程序虽然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但是,通常并不公开审理,缺乏“两造对立”的辩论等审理程序,这就给被拆迁户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表明自己主张带来障碍。而且,由于非诉执行的裁定通常不可能上诉,这就无法给被拆迁户的权利予以救济。造成被拆迁户对于法院的裁定和强制执行的不服和不认同,在被拆迁户与法院之间产生新的矛盾。
现行司法体制也让法院实施强制拆迁的公正性产生质疑。由于法院的人财物都在地方政府控制之下,地方政府追求“土地财政”的冲动又得不到有效遏制,法院在裁决和实施强制拆迁时,很难抵挡来自地方政府的压力。政府滥用权力要求强制拆迁,法院也就很难抵挡,从而公众就不会相信法院的裁决与执行强制拆迁是出自公心,而怀疑其是为政府的滥用权力塑造合法性的金身。从而,在实施强制拆迁中,司法的公信为行政的滥权背书。
仅仅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让法院来裁决和实施强制拆迁,肯定是无济于事的,因为在一个漏洞百出的体制里,司法本身据以的依据和司法本身独立性受到怀疑,司法就可能为行政滥权背书,司法用公信为行政埋单。在推行拆迁制度改革中,不仅要立法明确规定“公共利益”、“补偿标准”等标准,而且要在具体确实这些标准时,要有正当程序让公众参与;要让法院的裁决和实施更有公信力,就得规定法院作出裁决时要进行听证,要允许被拆迁户进行上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