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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证明“结婚证的成本不只是9块钱”,11月25日,新浪博友刘笑逸在微博上更新了一道数学题:
A男婚前首付30万购得总价100万的房子,与B女结婚后二人共同还月供,三年后A男要求离婚,这时候70万的房贷已经还清,房子市场价值达250万,B女能分得其中多少?
“扣除30万首付后,220万中有一半属于B女?”
错!刘笑逸冷笑,按照旧的婚姻法,是。但是按照新的婚姻法解释,这套房子仍然只是A男的。
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新司法解释一出,立刻“平地一声雷”,迅速引爆从网络到现实的热议。
褒贬趋于两极。支持者称赞“很给力”,反对者斥之为“雷人”版“女性的悲剧”。争议之激烈可谓针尖对麦芒,更有人预测司法解释三将引发一轮新的“婚姻保卫战”。
老公变成了房东11月16日下午,济南的小孟坐在办公室里悠悠然打开电脑,开始逛她常去的天涯论坛。
当她在论坛里看到一则名为《我国拟将婚前一方贷款购房认定为个人财产,女人要悲剧了!》的帖子时,手里的茶杯一抖,差点没把嘴里的热茶喷到显示屏上。
帖子里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如果施行,婚前一方买的房子将属个人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如果要流产将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权;小三如果索要补偿或是外遇方想要回补偿,法院将不予支持。
“什么?”小孟的第一反应是:有没有搞错?
她赶紧从网上扒拉出“司法解释三”的全文,仔细研究了一遍。
关于房产部分,“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小孟傻眼了。“房子可是大问题。要真这样规定,我们家两套房子不都归我老公啦?”
家里目前两套房子都登记在丈夫名下,一套是丈夫婚前父母给买的,一套是丈夫婚前付的首付、婚后两人共同还贷的。
“要是离婚了,我岂不是要净身出户?我这么多年辛辛苦苦还的房贷算什么?最后就分一点钱然后睡大街上?”小孟觉得自己瞬间悲剧了,“老公变房东了,未来很迷茫,前途很灰暗。”
“太冷酷了!对女性太不公平了!婚姻被物质绑架了!”小孟义愤填膺。如果这样的司法解释真通过,“我要崩溃了。”
很多女人怒了
不是小孟一个人。有人和小孟一样愤怒。
网上迅速掀起了巨大的波澜,这让小孟觉得很解气,很有力量。就在同一天,各论坛开始大量转帖、跟帖,随意点开一个论坛,上面都在气势汹汹地讨论着“房子和‘小三’”的问题。
网友yuanfang7回复:“这样的司法解释,纯粹是为保护婚前买房男人和男方出轨的!”因为“这样的话,男人结婚前给了首付就把房子买了车子买了,然后让老婆帮着还贷供房子供车子,生孩子,养老人……然后再不花一分钱骗个‘小三’来玩,玩够了再一脚踢掉,分文不用付,包括以前送的东西也能以反悔为由要求退回来。老婆要是有意见,房子供好了,车子供完了,休掉即可,反正不管有错没错,财产都是自己的,老婆白白付出青春,付出感情,付出金钱”!
网友sjzwd决定赶在结婚前自己也贷款买房,然后和丈夫一起还贷款,“虽然不想离婚,可也要保护自己呀。”
网友“颓废的园子”也认为“司法解释三”对女性不公平:“现在很多家庭结婚还是按照传统模式,男方婚前掏首付买房婚后还房贷,女方婚前买家居装修婚后承担更多的家庭开支与家务。这种情况下房产大部分在男方名下,女方如果要求男方加上自己的名字就是讲物质!”
反对派中,感到吃亏受委屈的女性占了大多数。她们认为,女性本就是弱势群体,女性为家庭相夫教子的牺牲奉献被冷冰冰的新解释“抹煞”。
于是,新的网络流行语立刻产生:“男人在偷笑,女人在哭泣!”
专家解读
马忆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起草组专家。
何俊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研究方向为妇女与法律、婚姻家庭法、继承法。
马忆南:这一次的征求意见稿可谓“生不逢时”,一经公布就引起了强烈关注,以及许多人的激烈反对。我想,即使是在2001年全面修订《婚姻法》之前所进行的讨论的热烈程度也不过如此。
“司法解释三”中被人们讨论与质疑最多的内容就是夫妻房产分割问题,而这正是当前社会中最敏感的问题之一。在对“司法解释三”中相关规定的讨论与质疑背后,反映的正是老百姓对房价上涨、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等公共政策的不满,对当下生活成本及各种生存压力的焦虑,以及对未来状况的担忧。老百姓要呼吁、要表达、要争取话语权,而关于“司法解释三”的讨论正为老百姓提供这样一个出口,一个与政策制定者进行对话的机会。所以说,公众对“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热烈讨论,其实是对当前存在的众多社会问题的折射。
“我认为妇女权益保护受损了”何俊萍:第十一条我觉得有问题。妇女权益保护受损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一般都是婚前男方买房,女方住进去。关于一方婚前买房婚后登记、夫妻还贷的房子产权,应该考虑婚龄长短和共同还贷多少。如果结婚时间长、共同还贷多的,仍然确定为一方婚前私人财产,对女性的财产权益保护不利。
这一点“司法解释三”完全从权利人的角度考虑,完全按产权证走,只管婚前,不管婚后。如果房子增值了呢?就算是补偿给对方,假如婚龄长、婚后偿还多,女方还带着孩子,女方的工资都用于家庭消费了,离婚后女方没有房子,那我们保护妇女和儿童,这个精神怎么能在这里体现?
婚姻法和其他法律不一样的地方就在于主体有差异,不能假设他们都平等。年龄差异、性别差异,这些差异都是客观的,决定了哪些权利可以享有。男人、女人、老人、孩子能平等吗?不能。我们需要的是实质的平等,而不是形式上的平等。
“小三问题应该由道德来约定”何俊萍:另外,“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被指鼓励养小三,我认为对婚外同居的补偿,应该由道德来约定,而不是靠法律,司法解释不宜再做具体解释,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以我觉得这一条还不成熟,不宜规定。
关于第十条女性生育权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和不生育的自由,所以生育权的主动权还是在女性,因为她是生育主体,承担了生育责任。但因为生育问题感情破裂,调解失败的可以离婚,这一条也不必要,婚姻法里面已经列出了离婚的几种条件,这里单独拿出来,会引导老百姓把不生育导致感情不和当成离婚的一个理由。
“有些地方还需要改进”马忆南:征求意见稿有些地方还需要改进。例如一方贷款所购房屋性质的认定,现在征求意见稿还没有考虑夫妻结婚时间和共同还贷时间长短以及共同还贷在总房款中的比例,一概规定谁买归谁,对共同还贷另一方不太公平。她或者他参与共同还贷后其实已放弃了自己买房的机会,或者丧失了自己买房的能力。
还有第六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我认为没有充分体现夫妻财产关系的特殊性。我国婚姻法确立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以认定为共有财产为一般原则,不应以认定为共有财产为例外。
何俊萍:不成熟的就放一放,不要着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