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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淮安、南通两地法院分别对两起“醉驾”致人死亡案作出判决。
淮安市民杜军(化名)醉驾致三死一伤,淮安市楚州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南通市民陆毅(化名)醉驾致一人死亡,南通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无期徒刑。
同样醉驾致人死亡,撞死1人的被判无期,而撞死3人的反而被判7年,判决结果的巨大差异引发了争议。
案情:醉驾致人死亡相似“当时的现场惨不忍睹,三个男孩被越野车撞倒后横躺在马路边……”记者来到淮安市朱桥镇采访2009年10月31日发生的“醉驾”车祸时,现场目击者张伟(化名)介绍车祸发生情形时,悲伤得失声痛哭起来。
事发当天17时40分,在路旁开小卖部的张伟准备关门打烊,突然听到“嘭嘭”几声和刺耳的刹车声。张伟一看,发现路上躺着4个孩子,3死一伤。
事故发生后,满身酒气的司机杜军从车里走了出来。警方赶到现场,杜军始终不承认自己是驾驶员。当晚20时,才向警方承认自己是肇事司机。当晚23时,经检验杜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车,警方对其刑事拘留。
2010年4月17日20时,南通市民陆毅酒后驾车与同向骑自行车的申明(化名)发生碰撞。陆毅将车辆停下后,因害怕酒后驾车被查处又启动汽车,将申明及自行车甩下后逃离现场,申明抢救无效死亡。
陆毅回家后指使妻子去公安机关为其顶罪。在公安机关,妻子承认为丈夫冒名顶罪。随后,陆毅到交巡警大队接受调查,经检测陆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车。4月18日,陆毅被刑事拘留。
判决:一个7年 一个无期淮安市楚州区警方决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楚州区检察院报捕,然而杜军的律师却提出异议,认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杜军的刑事责任。
据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按《刑法》规定,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交通肇事罪即使肇事逃逸或特别恶劣,也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