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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夫妻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方名下的房产归男方。过了一年多,男子在前妻的配合下将房子卖掉,卖房款却因存在前妻名下,被其挂失取走6万元。男方多次索要无果,气愤之下将前妻告上法庭。日前,法院经审理判决前妻还钱。
2007年12月,家住河北区的李某和妻子小培协议离婚。在二人《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小培名下坐落于北辰区的房产归李某所有,离婚后如果李某出售或出租此房,小培全力配合。
2009年4月,李某将房子卖掉。为了协助李某卖房,小培以自己的名义办了一张存折给李某使用。之后,存折收到买方汇入的34万元买房款。当年5月,李某取出20万元使用后,小培便私自将存折挂失补办,并取走房款6万元。后李某多次索要房款,小培拒不返还,双方闹上法庭。
河北区法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已明确被告名下所有的房屋归原告所有,离婚后原告出售该房的售房款理应归原告所有,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取走并占有6万元售房款,并无合法依据,应当返还原告。(记者陈遇冬通讯员郑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