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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日报群工部:
我们是蓟县东二营乡小徐庄村村民,我村原支部书记赵某在任职期间(2006年7月至2009年7月),私自从乡财政领来2006年度夏季粮补款2万多元,但没有发放给村民,而是任其挪用、挥霍,在2009年5月才被告发。县检察院立案调查后,此笔粮补款被追回,现已发给村民。粮食直补款是国务院下发的惠农款项,任何人不得挪用,赵某在挪用3年后才把钱拿出来,是否构成犯罪?请各级政府部门调查。部分村民
□附记:
本报随即与蓟县政府取得联系,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此事,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书面回复本报。
蓟县政府称,经调查,2006年小徐庄村夏、秋两季粮食直补款,共计22884元,分别被原村主任刘某某和赵某领取,但未及时发放给村民。其中夏季粮补款10762元,于2006年被刘某某用于归还村集体欠其他乡镇村民路某某的水泵、电机等维修费10750元;秋季粮补款12122元,被赵某领取后,于2007年1月为村集体偿还其他乡镇村民葛某某债务8000元。以上款项虽已偿还,但因该笔款项是违规挪用,一直未能在村集体的账目上有所体现。此外,赵某在担任村支部书记期间,村修路、改厕等工程因集体无资金,个人先后垫付42385.38元,至案发时,村集体仍欠赵某5748.38元。
据介绍,在蓟县检察院对本案进行初步调查的过程中,赵某、刘某某自愿垫付现金22884元,并发放到村民手中。检察机关认为,虽未发现个人侵吞、挪用粮补款行为,但根据国家发放粮补款应专款专用等相关政策,此行为已严重违规,为此移交东二营乡党委、政府给予相应处理。经东二营乡党委研究,已作出如下处理:一是与赵某谈话,进行批评教育,讲清政策,使其认识问题的严重性,并按政策要求及时做好补救工作。二是适时对该村支部班子进行了组织调整,目前,赵某已不再担任村支部书记职务。(本报记者胡然实习生向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