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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京华时报报道,广州一名孕妇临产时出现胎盘早剥,因危及母子生命,必须剖宫产。然而孕妇坚决拒绝签字。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医生征得其家人同意后,强行为其进行剖宫产。根据法律规定,院方在孕妇神智清醒的情况下未征得其同意进行手术的行为涉嫌违法。
医院救人引发“违法”争议,我们该如何看待?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而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法律为医院“强行”救人提供了依据。
即使没有法律授权,在患者病情危急的情况下,医生也不能坐等患者与家属签字,因为在法律制度之外还有医德与人性。签字制度的初衷本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健康,而不是漠视生命。生命权才是患者的最高权利。《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从法律实践看,医院在紧急情况下不等患者或家属签字,进行医疗活动,也与法律上“紧急避险”的情形吻合。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医生冒着闯法律红灯的风险,行使紧急处置权,在法律与医德之间打开了一扇生命之门。从弘扬医德、人性的角度考虑,即使医生紧急抢救患者造成不良后果,被患者家属起诉,也应减免医生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