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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一顾客在酒店住宿期间财物被盗,而后酒店以其在服务指南中已要求顾客将贵重物品存放到前台为由,拒绝担责,双方由此对簿公堂。日前,天津市南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令酒店担责四成,赔偿顾客4120元。
今年7月6日,董某入住天津市南开区一家酒店。7月8日9时许,董某醒来后发现物品被盗,随即报案称,其有7000余元现金及价值3300元的手机被盗。后经调取酒店录像发现,7月8日凌晨4时左右,董某回到酒店房间内,4时半左右有一女子进入该酒店,沿前厅前行至电梯附近时又返身退回,之后再次走至电梯口,乘电梯到达5楼。该女子在5楼楼道里来回徘徊后并未撬门,直接进入董某房间,逗留几分钟后离开。董某认为,酒店放任窃贼随意走动,致其顺利窃走顾客财物,对顾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此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余元。
被告酒店在诉讼中提出,其在各个房间都放有服务指南,要求顾客将贵重物品及现金存放到前台,否则发生意外不予解决。董某不仅未将物品放置前台,而且对主张的损失前后有变。另外,失窃发生在世界杯赛期间,凌晨进出的客人较多,酒店无法对人员逐一盘查。录像显示窃贼是瞬间进入董某房间,并未采取撬门等非常手段,故未引起酒店保安人员注意。酒店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驳回董某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提供酒店服务的经营者,对入住旅客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对凌晨进入的人员没有加以询问,确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因原告物品失窃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虽称未看到被告服务指南,但酒店内放置服务指南系该行业的要求,查看使用服务指南也是旅客的基本常识。原告没有妥善保管好其物品,对于因失窃造成的损失也负有相应的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可按照其在公安部门报案登记的损失数额计算,由被告按其责任程度赔偿原告损失的40%计4120元。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记者孙启明通讯员朱健邱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