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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函》中提出:各类行业协会、商业企业及有关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必须使用统一监制的标价签、价目表(牌);标价签、价目表(牌)所标示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并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经营者进行商品宣传时,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同时,提醒各商业企业不得借市场价格出现波动之机,蒙骗消费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能滥用市场优势控制市场价格,不能以合同、协议等方式共同决定商品价格;不能彼此控制进入市场商品的数量,间接控制商品的价格。生产企业在向批发商或零售商提供商品时,不能要求他们必须按照所限定的价格销售商品;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不能通过不正当的价格手段获得超额利润。
操纵市场价格最高罚款百万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不遵守有关规定,需承担法律责任。其中,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记者张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