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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市民孙女士在天津市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美国14日游,没想到刚到美国两天,就在旅行社安排入住的酒店被盗,证件和财物全部丢失。由于护照丢失,导致孙女士不能继续游玩。回国后,孙女士状告旅行社索要赔偿。日前,天津市二中院宣判此案,认为旅行社未给孙女士所在旅游团配备专职导游,并在赴美后改变原旅游行程,因组团旅游的不完善导致游客财物被盗,故对其发生的结果承担70%赔偿责任。
孙女士与本市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交纳人民币1.5万元,参加美国东西海岸夏威夷14日游。去年12月16日,孙女士乘坐飞机抵达美国,18日早晨8时许,在旅行社安排入住的酒店被盗,证件和财物全部丢失。8时20分,孙女士报警。8时40分,孙女士的信用卡被盗刷2000美元。同时,因护照丢失导致孙女士不能继续游玩剩余景点。回国后,扫兴的孙女士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旅游费人民币3万元,并赔偿信用卡被盗刷的损失2000美元,赔偿被盗的人民币2000元和美金2000元,被盗的数码相机、手机、手表、首饰损失费人民币1.5万元,以及不能随团旅游产生的住宿费和补办护照费用1800美元。
庭审中,被告旅行社承认其未给孙女士团队安排专职领队陪同,孙女士每天支付当地导游7美元。
河西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但被告没有给原告安排专职导游,原告赴美后,亦未按原行程旅游;其物品丢失后,致使部分旅游景点未能成行,故被告应适当返还原告的旅游费用。原告14天旅程,8天未能成行,故被告按70%的比例赔偿原告8天旅游费人民币5900元。原告要求双倍返还旅游费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原告物品在美被盗后,因为语言不通延迟报警,致使信用卡被盗刷、产生随后住宿费等。原告对自己物品保管不善,其应承担30%损失;被告应赔偿70%损失,计2660美元。另外,原告丢失的物品没有充分的证据,法院酌情认定损失8000元,被告按70%比例赔偿人民币56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旅行社不服,上诉至二中院,认为原审法院在没有充分证据确认原告丢失物品的情况下,让其赔偿没有依据。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中院认为,原审中,被告并不否认原告赴美未安排专职的领队,以及原旅游行程发生变化,是基于此次出境组团旅游的不完善、不周密,才导致原告在美发生了财物丢失,直至部分景点未能成行。故对其发生的结果,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故驳回被告的上诉。记者陈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