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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了加强天津市机动车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化管理,维护机动车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日前,市工商局制定了《天津市机动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于12月20日起推行使用。该合同示范文本第七条对新车的修理、更换、退货做出了明确约定:
1、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
2、在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买受人应在生产厂公布的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
3、在车辆使用一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二次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二次后仍无法使用,买受人有权退车。
4、在车辆使用一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二次仍不能恢复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60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五次以上(不含五次)仍不能正常行驶,出卖人应负责为买受人换车或退车。
5、按照本条上述约定退车的,出卖人应当负责为买受人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车款,但应减去买受人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退车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提交齐全、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6、非车辆质量问题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或无有效发票的,可免除本条上述第3项、第4项规定的甲方责任。
7、由于人为破坏、使用或保养不当和疏忽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装潢、改装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到公布、约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后果。
8、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如出台有关机动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
9、生产厂的保修条款比本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买受人的,双方按生产厂的规定执行。
此外,该合同示范文本在使用说明中指出:为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加以载明。(记者吴宏 通讯员王毅鹏 袁弘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