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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现在汽车经销商售车时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很多存在不规范的地方。有的购车合同又长内容又多,让人眼花缭乱;有些又太简单,说不清权利义务。不少合同还存在霸王条款,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利益难以得到保证,经销商也有可能背上本不该背的“黑锅”。因此而产生的购车纠纷近年来越来越多。针对这一情况,市工商部门广泛征求了机动车生产经营单位和交管部门的意见,制订出台了该示范文本。
该示范文本对购车的状况、价款、付款方式与时间、交车时间与手续、验收方式、经销商的权利和义务、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作了十分详细具体的规定。
新车严重故障两次未修好可退文本对新车的修理、更换、退货作出了明确约定: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在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买受人应在生产厂公布的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在车辆使用一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两次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两次后仍无法使用,买受人有权退车。在车辆使用一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两次仍不能恢复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60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5次以上(不含5次)仍不能正常行驶,出卖人应负责为买受人换车或退车。
按照本条上述约定退车的,出卖人应当负责为买受人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车款,但应减去买受人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由于人为破坏、使用或保养不当和疏忽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装潢、改装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到公布、约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后果。
此外,该合同示范文本在使用说明中指出:为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加以载明。(记者徐晶晶通讯员王毅鹏袁弘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