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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告诉记者,今年3月,他的电动车电池坏了,他来到向阳附近的一家电动车销售店购买了一块新电池。当时,店内销售人员承诺,一年内电池若出现故障可以免费换新电池。上个月底,王先生发现电动车电池充电后,行驶里程没有以前长,王先生觉得是电池出问题了,就找到购买电池的店家要求更换新电池。但是店内工作人员把电池拆卸检查后告诉他,电池已经过“三包期”了,不能免费换新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三包期得按出厂日期算,这个电池是去年10月出厂的,所以到今年11月已经过了。”王先生即使拿出自己当初购买电池的票据,对方仍然拒绝更换。“他们在卖电池的时候并没告诉我三包期是从去年10月开始的,所以我买电池的时候三包期都已经过了半年多了。”后来经过协商,王先生接受了对方给电池进行维修的提议。
就此问题,记者询问了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工作人员表示,“三包期”应以开票期为准,为防止某些商家将出厂时间与出售时间偷梁换柱,建议消费者付款时让商家在发票上注明“三包期自收货之日起计算”。(实习生马兰)